依平均工資與年資試算非自願離職的資遣費。請選擇適用制度(多數 2005 年後到職者為新制)。
台灣的資遣費(因雇主原因終止勞動契約時支付的法定補償)依勞基法規定,新制(勞退新制,2005年7月1日後適用)員工每滿1年給付0.5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算,最高發給6個月。舊制員工每滿1年給付1個月平均工資,最高45個月。計算基礎為「平均工資」(離職前6個月月薪總額÷6)。
台灣退休制度分為勞退新制和勞退舊制。新制(2005年後)採個人帳戶制,雇主按月提繳工資6%以上至勞退帳戶,員工可自提0〜6%(自提部分免計入所得稅)。員工滿60歲且年資達15年,可申請月領退休金;年資未滿15年一次領清。舊制依照年資與服務年數計算,每滿1年給付2個月基數,最高45個月。
申請資遣費應注意:雇主需在10〜60日前預告(依年資長短),並給予資遣費。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,需另給付預告期間工資。員工被資遣後,可向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登記,申請失業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