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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遣費試算

依平均工資與年資試算非自願離職的資遣費。請選擇適用制度(多數 2005 年後到職者為新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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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制(2005/7/1 後):每滿 1 年發 0.5 個月平均工資,上限 6 個月。舊制(2005/7/1 前未轉新制):每滿 1 年發 1 個月,無上限。平均工資含本薪、經常性獎金與加班費,不含年終等恩惠性給與。

資遣費

勞退新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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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遣費基礎

台灣資遣費以 2005 年 7 月 1 日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施行為分界。新制(之後到職或轉新制)依條例第 12 條,每滿 1 年發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按比例,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舊制依《勞基法》第 17 條,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按比例,無上限。

若年資橫跨新舊制,須分段計算後合併。「平均工資」指資遣事由發生前 6 個月的平均月薪。除資遣費外,雇主尚須依年資給預告期間工資,未休特休也應折算工資發給;憑非自願離職證明還可申請失業給付。

常見問題

我是新制還是舊制?
2005 年 7 月 1 日後初次就業或選擇轉新制者為新制;之前到職且保留舊制年資者,該段年資適用舊制。多數現職勞工為新制。
平均工資包含哪些?
含本薪、職務加給、伙食津貼、規律性績效獎金與加班費等勞務對價;不含年終獎金等恩惠性、非經常性給與。
為什麼新制有上限?
新制資遣費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,因此年資超過 12 年後資遣費不再增加(12 年 × 0.5 = 6 個月)。
資遣費要繳稅嗎?
資遣費屬退職所得,有定額免稅(每滿 1 年 19.8 萬元),多數情況在免稅範圍內,超過部分才併入課稅。